时间:2020-10-09 来源: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1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武政规〔2020〕15号),加强要素保障和资源集约利用等要求,加快推进高新高端产业和创新型企业、科创机构再集聚,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0)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新型工业用地(M0)
新型工业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新型工业用地(M0)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工业用地(M1、M2、M3)”类下,增设“新型工业用地(M0)”。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备注为新型工业用地。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临空港经济开发区、长江新区及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
(一)新型工业用地(M0)分为新供应M0用地和已供地调整为M0用地两种类型,新供应M0用地是指政府储备地按M0用途供应的土地。新供应M0用地原则上应规划布局在开发区的产业功能区范围内。
(二)规划工业用地(M1、M2、M3)转新型工业用地(M0),由开发区管委会结合产业发展要求提出控规维护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直接办理,其它用地转M0用地,按照《规定》中的控规修改程序办理。
(三)新型工业用地(M0)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开发区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在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市政配套、机场净空控制等要求,根据产业引进需求和规划方案,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
(四)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小于70%,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其中,配套公寓及员工倒班房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
(五)鼓励产业用地内的配套设施按照适应性原则相对集中布局。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应按商务办公用地配建标准配置。
四、供地管理
(二)已供地调整为M0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出让年限可弹性设定为20年-50年。
(三)出让(租赁)价格按以下公式核算:
1.新供应M0土地出让(租赁)起始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P=N×[M/50+15%×(C×S/40)×(1+Q)]
其中:P为新型工业用地(M0)出让(租赁)土地价格,N为新型工业用地(M0)土地出让(租赁)年限,M为同地段的工业用地50年期市场评估价格,C为同地段的办公用地40年期市场评估楼面地价,S为该地块的总计容建筑面积,Q为分割转让比例。
2.已供地调整为M0用地,项目开发主体须按新型工业用地(M0)的土地出让价格与原用地土地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如差额出现负值,政府不予退返土地出让金。
竣工后产业用房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可以分割转让。产业用房的受让人须是独立法人单位,且符合开发区的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类型、投资和产出指标等准入条件。
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配套用房可以分割转让,但须与产业用房相挂钩,受让人购买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持有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比例。
六、履约管理
市发改委会同经信、科技、商务、自然资源、建设、环保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准入标准。
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制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内容包括产业准入条件、产业内容、建设时序、自持比例、投资强度、年产出比、税收贡献、节能环保、分割转让要求以及相应的违约处置措施等相关条款,与项目开发主体签订《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履约协议书》。公开出让文件中也应明确新型工业用地(M0)相关内容。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